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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4600万元潜逃13年获刑15年

诈骗4600万元潜逃13年获刑15年

无业男子赵克宁以高息为诱饵,诱使多家公司将巨额存款存入某银行,后私刻印章并伪造转账支票,伙同制造“京城金融诈骗第一案”的主犯陆峰等人骗走银行存款4600余万元。潜逃十余年后,56岁的赵克宁落网。昨(8日)天获悉,因票据诈骗罪一审获刑15年后,赵克宁提出上诉,市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骗多家单位存款

诈骗4600万元潜逃13年获刑15年

《北京晨报》报道,赵克宁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经一审查明,1997年10月至11月间及1998年3月间,赵克宁明知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峰、职员张重德(均已判刑)等人意图从银行骗划存款,仍以支付高额高息为诱饵,介绍保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学技术开发中心分别将1000万元和200万元存入某银行。赵克宁利用上述两单位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私刻印章,与陆峰伙同邢某(已获刑)等人,利用假印章伪造转账支票,先后从银行骗划出存款共计1194.5万元,造成银行损失990余万元。

此外,在1998年1月至4月间,赵克宁还将其他三家公司预留在某银行的印鉴卡提供给张重德等人,致使陆峰等人骗划出上述单位存款共计3496余万元,造成该银行损失1900余万元。综上,赵克宁共计参与对5家单位存款的票据诈骗活动,诈骗金额共计4690.79万元,至今大部分损失未追回。1999年8月1日,赵克宁被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2年9月10日,赵克宁在京落网。

一审获刑后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赵克宁伙同他人采取高息揽存及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骗划存款的方法,骗取多家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赵克宁在大部分共同犯罪中,仅在部分环节实施了介绍存款,私刻印章或提供印鉴卡的行为,所起作用略小于使用伪造支票骗转存款的人员,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诈骗4600万元潜逃13年获刑15年 第2张

一审因票据诈骗罪获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后,赵克宁提出上诉。赵克宁上诉否认其在陆峰等人诈骗活动中帮助刻印鉴章,未参与诈骗。其辩护律师指出,赵克宁只是介绍保利公司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的中间人之一,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诈骗该公司以及另外三家公司的银行存款。被骗单位主动参与高息揽存且明知存款被划走没有积极追回,应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轻赵克宁的刑事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市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赵克宁犯票据诈骗罪定性准确,且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存款单位为获取高息,将闲置资金存入赵克宁和陆峰等人指定的银行,与该伙人利用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资金之间不存在法律责任上的因果关系,更不能减轻犯罪分子的罪责。

 背景

“京城金融诈骗第一案”主犯已被判刑

1997年至1999年间,成敬、陆峰、张重德等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一些企业、单位将闲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然后收买银行人员、伪造转账支票或金融凭证,从银行骗出存款单位的账户资金,再用赃款支付承诺的高额利息,其余赃款则被他们非法占有挥霍。

此案被称为“京城金融诈骗第一案”。陆峰与成敬等人共谋并实施了20起诈骗案,被骗金额高达2.25亿余元,7250万元诈骗未遂,使国家损失1.2亿余元。2006年12月20日,市高院终审判处成敬死缓,陆峰被判无期,张重德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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