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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4600萬元潛逃13年獲刑15年

詐騙4600萬元潛逃13年獲刑15年

無業男子趙克寧以高息為誘餌,誘使多家公司將鉅額存款存入某銀行,後私刻印章並偽造轉賬支票,夥同製造“京城金融詐騙第一案”的主犯陸峯等人騙走銀行存款4600餘萬元。潛逃十餘年後,56歲的趙克寧落網。昨(8日)天獲悉,因票據詐騙罪一審獲刑15年後,趙克寧提出上訴,市高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騙多家單位存款

詐騙4600萬元潛逃13年獲刑15年

《北京晨報》報道,趙克寧大學文化程度,案發前無業。經一審查明,1997年10月至11月間及1998年3月間,趙克寧明知北京中恆企業發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陸峯、職員張重德(均已判刑)等人意圖從銀行騙劃存款,仍以支付高額高息為誘餌,介紹保利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和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科學技術開發中心分別將1000萬元和200萬元存入某銀行。趙克寧利用上述兩單位預留在銀行的印鑑卡,私刻印章,與陸峯夥同邢某(已獲刑)等人,利用假印章偽造轉賬支票,先後從銀行騙劃出存款共計1194.5萬元,造成銀行損失990餘萬元。

此外,在1998年1月至4月間,趙克寧還將其他三家公司預留在某銀行的印鑑卡提供給張重德等人,致使陸峯等人騙劃出上述單位存款共計3496餘萬元,造成該銀行損失1900餘萬元。綜上,趙克寧共計參與對5家單位存款的票據詐騙活動,詐騙金額共計4690.79萬元,至今大部分損失未追回。1999年8月1日,趙克寧被警方列為網上在逃人員。2012年9月10日,趙克寧在京落網。

一審獲刑後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趙克寧夥同他人採取高息攬存及使用偽造的轉賬支票騙劃存款的方法,騙取多家單位在銀行的存款,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趙克寧在大部分共同犯罪中,僅在部分環節實施了介紹存款,私刻印章或提供印鑑卡的行為,所起作用略小於使用偽造支票騙轉存款的人員,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詐騙4600萬元潛逃13年獲刑15年 第2張

一審因票據詐騙罪獲刑15年,並處罰金15萬元後,趙克寧提出上訴。趙克寧上訴否認其在陸峯等人詐騙活動中幫助刻印鑑章,未參與詐騙。其辯護律師指出,趙克寧只是介紹保利公司將閒置資金存入銀行的中間人之一,沒有證據證明其參與詐騙該公司以及另外三家公司的銀行存款。被騙單位主動參與高息攬存且明知存款被划走沒有積極追回,應承擔相應責任,從而減輕趙克寧的刑事責任。

二審維持原判

市高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趙克寧犯票據詐騙罪定性準確,且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行為和作用,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存款單位為獲取高息,將閒置資金存入趙克寧和陸峯等人指定的銀行,與該夥人利用非法手段騙取銀行資金之間不存在法律責任上的因果關係,更不能減輕犯罪分子的罪責。

 背景

“京城金融詐騙第一案”主犯已被判刑

1997年至1999年間,成敬、陸峯、張重德等人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吸引一些企業、單位將閒置資金存入指定銀行,然後收買銀行人員、偽造轉賬支票或金融憑證,從銀行騙出存款單位的賬户資金,再用贓款支付承諾的高額利息,其餘贓款則被他們非法佔有揮霍。

此案被稱為“京城金融詐騙第一案”。陸峯與成敬等人共謀並實施了20起詐騙案,被騙金額高達2.25億餘元,7250萬元詐騙未遂,使國家損失1.2億餘元。2006年12月20日,市高院終審判處成敬死緩,陸峯被判無期,張重德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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