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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侵犯著作權 新浪微博限制使用者授權第三方

算不算侵犯著作權 新浪微博限制使用者授權第三方

“未經微博平臺事先書面許可,使用者不得自行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內容。”新浪微博平臺《微博使用者服務使用協議》相關條款,近日引發對微博內容版權歸屬問題的爭議,有使用者質疑其涉嫌侵犯使用者著作權。

新浪微博限制使用者授權第三方 算不算侵犯著作權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執行主任範辰律師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認為,微博使用者對所釋出的原創內容享有著作權,當然可以授權第三方使用該作品,此條款顯然侵犯微博使用者的著作權。

北京律師鍾蘭安認為,微博平臺對其他同業競爭對手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積極採取法律途徑維權,而不應當對使用者採取限制其權利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朱巍則認為,使用者不需要太緊張,微博此舉不針對使用者,主要為一旦發生不正當競爭微博拿這種條款去維權,比如第三方濫用使用者授權去抓取。

使用者對微博原創內容享有著作權

範辰律師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微博使用者在微博釋出的原創內容,如果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就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微博使用者對該作品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範辰說,著作人身權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與人身密切相關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身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人身權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

範辰稱,著作財產權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概括地說,可分為使用權、許可使用權、轉讓權、獲得報酬權。

根據9月16日最新的《微博使用者服務使用協議》,未經微博平臺事先書面許可,使用者不得自行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內容(微博內容即指使用者在微博上已釋出的資訊,例如文字、圖片、視訊、音訊等),包括但不限於自行授權任何第三方發表、複製、轉載、更改、引用、連結、下載、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內容等。

微博平臺稱,使用者對自身擁有完全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內容可以合法使用,但是所有未經使用者和微博平臺共同同意,擅自直接抓取使用者已經在微博平臺上釋出的內容的行為均屬於不正當競爭。微博為維護自身權益,將採取各種手段避免遭受不正當競爭的影響。

但此條款引發使用者爭議,被質疑侵犯了使用者著作權。

律師:“霸王條款”,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新浪微博社群管理官方微博“微博管理員”9月16日下午再度迴應質疑稱,版權或者說著作權理所應當是屬於內容創作者所有的,權利本身都歸屬於作者。微博作為釋出平臺只享有一定範圍的使用權。使用者對自己的原創內容毫無爭議地擁有著作權,在微博平臺上釋出的也不會例外。使用者對於自己具有完全權利的內容,自然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釋出到其他平臺。

但迴應還稱,未經微博平臺同意,自行授權、允許、協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釋出的微博內容,顯然是不能允許的。非法抓取是指採用程式或者非正常瀏覽等技術手段獲取內容資料的行為。

範辰律師認為,微博使用者對所釋出的原創內容享有著作權,當然可以授權第三方使用該作品,此條款顯然侵犯微博使用者的著作權。

範辰稱,根據《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本案中,此條款顯然屬於“霸王條款”或者格式條款。如因此發生糾紛,此條款因排除微博使用者的主要權利、違反合同法及著作權法的強行性規定而無效。

北京律師鍾蘭安也認為,此條款涉嫌違反了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權益。

他稱,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也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根據該規定,微博平臺的該項規定涉嫌為消費者(即微博使用者、作者)“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應屬霸王條款。因此,該條款因涉嫌違法,沒有法律效力;若發生相關糾紛,不應得到相關部門的支援。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朱巍認為,目前司法實踐中,微博是沒有辦法根據這個條款來處分使用者的著作權的,著作權屬民事權利,使用者可以自由處分,如果使用者不同意協議內容可以不發原創性的東西,使用者同意就要遵守這個規則。他認為使用者不需要太緊張,微博此舉不針對使用者,主要為一旦發生不正當競爭,微博拿這種條款去維權,比如第三方濫用使用者授權去抓取,因為現實中使用者往往很少去看協議,有些會一攬子授權。

微博平臺是否涉嫌不正當競爭?

對於使用者不同意服務使用協議就不能使用微博,範辰律師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反壟斷法》規定,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或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或者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如果經營者有此行為,則屬於壟斷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範辰稱,新浪微博在及時網路釋出平臺領域,顯然具有支配地位。新浪規定,使用者不同意微博平臺的服務協議就不能使用微博,顯然屬於涉嫌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鍾蘭安律師也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微博平臺的相關規定,有違“自願、平等、公平”的市場競爭原則。微博平臺應當依法經營,充分尊重使用者包括作者和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他稱,微博平臺對其他同業競爭對手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積極採取法律途徑維權,而不應當對使用者採取限制其權利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這種錯誤的方式,不可能達到維權的目的。

朱巍則認為微博此舉不涉嫌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使用者可以使用的釋出平臺很多,比如微信公眾號、百家號、頭條號等等。

(原標題:法治課|新浪微博限制使用者授權第三方使用內容侵犯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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