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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别对待 事实婚姻效力

需要区别对待 事实婚姻效力

一起事实婚姻撞上法律婚姻引发的确认婚姻效力的纠纷,随着再审裁定尘埃落定。两级法院裁判结果的不同,关键在于对我国因传统风俗产生的大量事实婚姻效力如何确认的问题。

事实婚姻效力 需要区别对待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正因如此,我国长期大量存在事实婚姻,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占比不小。

那么,事实婚姻受不受法律保护?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1994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见,对于《条例》出台前的事实婚姻,法律予以保护;《条例》出台后,则以登记为准,没有登记的婚姻,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一点。虽然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登记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成立事实婚姻,从而构成重婚罪。这一点,刑法与民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刑法作出如此规定,目的不在于确认事实婚姻,而在于保护先前已存在的合法婚姻。因此,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切不可认为只要不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就不成立事实婚姻,因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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