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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村民追索"肉身佛"案荷兰听证

福建村民追索"肉身佛"案荷兰听证

福建村民追索"肉身佛"案荷兰听证

福建村民追索"肉身佛"案荷兰听证 第2张

2015年3月在匈牙利博物馆展出一尊千年佛像,因佛像内藏有一名高僧的遗骸而受关注,经科学的碳14年份测定法测定,佛像内肉身可追溯到11世纪至12世纪之间,僧人死亡年份据推测在1022年至1155年之间,死亡年龄在三四十岁之间。

肉身坐佛展出后被指疑似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1995年被盗的肉身坐佛“章公祖师像”,藏家范奥维利姆随即撤展。

福建省文物部门随后确认,认为这尊“肉身坐佛”应是阳春村被盗的章公祖师像。同年,福建村民踏上跨国追索之路。

事件回顾

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首场法庭听证于当地时间14日下午在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结束。由于被告奥斯卡·范奥维利姆声称已将佛像转手,福建村民诉讼代表坚持要求法庭判决被告为其佛像转手之说提供证据,并公布佛像新持有者的身份信息。

佛像已转手?中方提补充诉求

原告律师指出,被告在答辩书中自述,他在得知福建村民计划提起诉讼时,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用争议佛像交换了该对方私人收藏的艺术品;该第三方对佛像有关争议完全知情,希望保持匿名。“根据荷兰《民法典》,这种情况下的交换行为是对良好道德的违背,对礼仪和秩序的冒犯,也是‘欺诈性转让’,目的在于阻却原告行使追索佛像的权利。”

据此,原告律师重申已于两周前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诉求,要求判决被告提交其所述“交换协议”,公布第三方身份信息,并判决此“交换协议”非法且无效。

范奥维利姆答称“交换协议”仅为口头协议,并无书面文件,也没有协议商谈期间的往来邮件可供提交。其律师以第三方希望保持匿名为由,要求当庭驳回原告的补充诉求,未获法庭同意。

此佛非彼佛?被告拒绝做鉴定

被告律师随即提出“原告诉求发生改变,需补充答辩”,法庭予以认可,并要求被告在六周内提交补充答辩。

原定一小时的法庭听证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就此前提及的各项争议,如中国村民委员会有无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所购佛像是不是章公祖师、被告的购买行为是不是善意取得、佛像内的肉身是不是荷兰法律定义上无法产生所有权的“尸体”等问题,控辩双方继续各执己见。

原告申请对被告所购佛像做独立的科学鉴定,范奥维利姆又以第三方希望保持匿名为由予以拒绝。

法庭提议双方继续就佛像归还进行谈判,且邀请“交换协议”中的第三方也加入谈判。福建村民的律师表示同意,范奥维利姆仍然以第三方希望保持匿名为由予以拒绝。

案件关键是公布佛像新持有者

听证结束后,范奥维利姆接受记者采访,坚称所购佛像不是章公祖师、佛像内含文卷所书汉字“不说明任何问题”。他说:“佛像新的持有者希望保持匿名,这不难理解。这件事已经给我带来很多麻烦,他不想有这些麻烦。”

代表福建村民出庭的中荷律师团荷兰诉讼代表、荷兰籍律师扬·霍尔特赫伊斯告诉记者,未来几个月,此案的关键是让范奥维利姆公布谁是佛像新的持有者。被告有权书面陈述其拒绝公布的理由,福建村民也有权再次提交书面陈述予以反驳,然后法庭才将就此做出裁决,其间可能耗时数月。

霍尔特赫伊斯说,“一旦得知新持有者的身份,我们就可将他引入诉讼程序,要求他归还佛像。如果法庭驳回这一诉求,我们就继续主张被告对佛像的获得不是善意取得、章公肉身是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不可被占有,并且主张被告将佛像转手对村民造成损害,应予以赔偿。”

荷兰一家博物馆曾为佛像做了CT扫描,发现佛像里面隐藏着一具打坐的“肉身”

章公祖师肉身能不能被藏家据为“财产”

双方四大争议焦点

中国村委会能不能在荷兰打官司?

被告范奥维利姆称,“阳春村和东埔村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条款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可被认定为具有法律人格的有效实体”,因此“原告诉讼请求应被判决不予受理”。

霍尔特赫伊斯告诉记者,原告已向法庭充分证明,依据中国法律,村委会具有特别法人资格;荷兰司法判例表明,不是法人也可提起诉讼,如有行使法律权利的必要,“代表”也曾被荷兰法庭接受。“所以,跨过这个涉及案件可受理性的障碍,对我们来说不会很困难。”

国际公约存缺失

佛像回家路漫漫

专家表示,海外文物的国际追索非常复杂,现有国际公约对打击文物贩运及流失文物返还上存在诸多缺失,“章公祖师”肉身像“回家”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据了解,当前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这个公约主要针对的是馆藏文物,而“章公祖师”肉身像不属于这一类。

另一个是1995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这个公约的签署国只有37个国家,荷兰虽然在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至今没有获得议会批准,因此该公约对荷兰目前并不具备强制法律约束力。此外,中国与荷兰之间也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使得“章公祖师”肉身像的追索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以做参照。

据专家介绍,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章公祖师”肉身像追索诉讼,可以参考的另一个国际公约是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这需要中国和荷兰两国外交和公安部门合作。在这一过程当中,要通过司法调查还原整个证据链,包括偷盗、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环节。如果“肉身坐佛”从中国盗出的事实得到中荷双方的确认,并能找到责任人,中国就可以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司法判决将文物索回。

[观察]

“佛像被转手”是不是“欺诈性转让”

被告律师陈述范奥维利姆已于2015年11月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用所持佛像交换该第三方私人收藏的佛教艺术品,被告律师主张,被告既不持有佛像,也不拥有佛像所有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判决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原告律师表示这一“交换”行为可被推定为“欺诈性转让”。在听证会上原告律师要求法庭判决被告提交其所述的交换协议,公布所谓“第三方”的身份信息,要求法庭判决此交换协议非法无效。

章公祖师肉身能不能被据为“财产”

原告主张,章公祖师肉身是符合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依照荷兰《埋葬与火化法》,无人可拥有其所有权,而福建村民拥有其处分权。

被告答辩状援引佛像CT扫描结果称,肉身大部分内脏器官不复存在,不是完整躯体,因此不是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荷兰《埋葬与火化法》不适用于包含有人类遗体或残骸的艺术品,此案应适用物权法。被告还在补充文件列举了美国、比利时、英国等地的木乃伊拍卖、交易、展出等事件,辩称章公祖师肉身和那些木乃伊一样,可被视为“财产”,可产生所有权。

被告主张,“原告主张返还的佛像与范奥维利姆1996年中购得的佛像不是同一尊佛像”。

被告称,他所购佛像出现在香港的时间早于章公祖师肉身像被盗时间——1995年12月14日,因此两尊佛像不可能是同一尊佛像。

被告还大篇幅陈述范奥维利姆所购佛像不具备村民描述的特征,包括“左手虎口位置有孔”“颈部有裂纹、头部或有松动”等。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阳春村、东埔村保留的家谱,内有关于章公祖师、普照堂的明确记载;村民世代看护供奉章公祖师肉身像的历史记录;村民们举办祖师巡游活动和其他仪式的图片等。

记者从中国国家文物局获悉,在诉讼启动前的归还谈判中,福建省文物专家已告知范奥维利姆,佛像特征某些说法系个别村民的回忆表述,在已有大量确凿和关键证据的情况下,不应纠缠于此。

是不是同一尊佛像?

综合新华社、央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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